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補-50-202502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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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陸雅芳 被 告 王伯崴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899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又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0月14日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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