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補-54-202502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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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4號 原 告 歐樂寓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沁卓(RASIN DROR)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冠緯、李妙芬、呂國洲及呂柏緯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405,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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