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補-59-20241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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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詹皓鈞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厚德(即車號0000-00車主)間給付停車費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厚德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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