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補-62-202502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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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62號 原 告 林海 被 告 楊字洮 余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而 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2月17日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5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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