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補-65-20241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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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至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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