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補-70-20241227-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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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文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宏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