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補-75-202502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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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75號 原 告 葉煙欽即三葉車木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炎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萬7,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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