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EV-113-板補-94-20250217-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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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94號 原 告 張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固主張被告提供帳 戶供他人任意使用而淪為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之工具等語,惟根據 原告所提出原證1即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54402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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