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EV-114-板全-10-20250114-1
字號
板全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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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江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四年 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 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緣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採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動計息(目前為2.295%),並約定按期償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按約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05,89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多次去電與之聯繫還款事宜,併以催告書催討未果。另經查詢相對人之聯徵紀錄,其與其他間銀行間借貸款項亦有多期未繳納乙情。由上可知,相對人目前財務資金相當緊絀,倘任由相對人再自由處分其財產,相對人恐為不利之處分,成為無資力之狀態,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本案如未予及時聲請鈞院實施假扣押相對人等財產而任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爲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以補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請求,依其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等件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聲請人所述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依其提出內容與聲請人主張之上開情事一致;而相對人除經聲請人催繳後仍拒絕清償,上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顯見,相對人自113年3月即未再清繳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衡情倘非其財務陷入周轉之困難,當無可能放任其致嚴重影響交易信用。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借款逾期而無端增加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財產負擔致其責任財產益形減少,進而影響聲請人上開債權將來可獲充分受償機會如此之事實,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確已為部分之釋明,然此釋明,猶有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