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EV-114-板全-4-20250114-1
字號
板全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 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而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等違約情形, 如無其他進一步根據,可信債權人請求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僅單獨以該債務不履行之事實為 假扣押原因,蓋假扣押制度目的係避免債務人現存財產之狀 況因其不當行為而惡化,非為增加債務人清償能力或改善債 權人之受償情形。又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 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 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 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92年2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相對人得使用該卡於特約商店消費,但應依契約所約定的期限、方式繳款,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截至113年12月25日尚欠消費款項新臺幣53,762元(含利息)未清償。又因相對人遲延繳款,聲請人多次催促還款無果,相對人顯係斷然拒絕給付,為免日後聲請人的債權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信用卡相關費用查詢、未入帳查詢資料為證,堪信就請求原因已為一定之釋明。然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僅泛稱催促還款無果,並提出催收紀錄為證,然催收紀錄僅可釋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此等債務不履行情形,不能單獨採為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債權有何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