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EV-114-板司小調-20-20250107-1

字號

板司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合文 代理人(法扶律師) 賴永憲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聲請人(債務人)與相對人(債權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相對人登記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不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 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