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4-板司小調-628-20250214-1

字號

板司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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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靖前(遷出國外,現受送達處所不明)間 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於 民國(下同)109年2月23日出境,111年4月19日逕為遷出登記,即已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長期不在國內,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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