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EV-114-板司簡調-44-20250203-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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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賴濠焜 代 理 人 謝新平律師 相 對 人 李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23樓,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即聲請調解前)遷移戶籍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訪回函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已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