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4-板小-113-20250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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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楊雨潼即辣一點川菜館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