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4-板小-135-202501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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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李水道 訴訟代理人 李孟修 被 告 闞浚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