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4-板小-14-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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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玉芳 被 告 劉育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98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 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