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V-114-板小-14-202502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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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玉芳 被 告 劉育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98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 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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