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小-149-202503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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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方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 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