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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170-20250328-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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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被 告 陳順帆 現於法務部○○○○○○○○○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轄下之監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稽,嗣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裕邦信用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 臺幣(下同)16,72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於原告, 然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未預納上開費用,有 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 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720元,逾期未墊支,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