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EV-114-板小-173-2025021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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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彭淑怡 被 告 林美玲 林鴻文 林鴻儒 林怡廷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等規定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新店區、新竹縣、臺北市文山區,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林鴻達死亡時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 ,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