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4-板小-277-202503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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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7號 原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被 告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場保全人員簽約承 諾書、離職人員離職會辦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1472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