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4-板小-283-202503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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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3號 原 告 欽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訴訟代理人 趙靖萱律師 鄭皓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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