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296-2025032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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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胡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