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EV-114-板小-302-202503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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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高益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坤 被 告 簡昕慧 訴訟代理人 簡俊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10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 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兩造之請求真意似有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