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EV-114-板小-309-2025030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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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楊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 訟,惟被告之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2年4月19日遷至宜蘭縣南澳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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