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V-114-板小-31-20250331-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仇韋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