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4-板小-319-202503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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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古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