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V-114-板小-334-20250212-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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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蔡宜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真正住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原告雖陳報被告為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惟經本院函查該行結果,該行稱迄至113年12月24日與原告聯絡繳納查詢費用,因原告均未繳納,致該行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併此敘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