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355-2025032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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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莊玉芬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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