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363-2025032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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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被 告 林建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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