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EV-114-板小-371-202503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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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71號 原 告 尤浩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起 訴要件顯有不備,本院雖依原告之請求發函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閱原告起訴狀所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帳戶資料以查明被告身分,然依該行以民國114年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26621號函復本院因多次聯絡聲請人即原告電話皆無應答,故未繳納費用而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是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仍均屬不詳,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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