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531-2025032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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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鄒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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