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EV-114-板小-60-2025021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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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0號 原 告 楊森鴻 被 告 吳綜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附卷可稽,該區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佐以本件緣起係原告依照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錢,考量到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價金事件,需要向應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也是在桃園市,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