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EV-114-板小-601-202503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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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01號 原 告 邱明慧 被 告 張婷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費用事件,被告戶籍係在新北市淡水 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惟經本院向上開地址為訴訟文書送達,遭郵局以「無此弄」為由退回(本院卷第36頁),依此即難認上開地址為被告之實際居住地,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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