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小-657-2025032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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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 告 賴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