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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4-板小-7-2025010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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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號 原 告 我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傑 被 告 龍璽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合先說明。又本件緣起係原告依照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錢,考量到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價金事件,需要向應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在本件中,應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也是在桃園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