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EV-114-板小-724-20250320-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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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24號 原 告 陳江偉 訴訟代理人 江昆耀 被 告 李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為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之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係主張瑕疵擔保、違約請求權,考量到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違約而請求的事件,需要向債務人(即被告)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在本件中,債務人(即被告)所在地是在高雄市左營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因違約而提起訴訟時,若債務者住址為履行債務之地,則應起訴於其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