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4-板小-78-20250227-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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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7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張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 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其中本金新臺幣 玖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