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4-板小-94-202501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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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4號 原 告 席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 訴時為準);另雖具狀請求更正被告為沈敏收,惟沈敏收已於起 訴前死亡,是原告應另為適當之聲明,若欲更正為沈敏收之繼承 人,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