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EV-114-板小-96-2025021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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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劉淼超 被 告 陳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10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 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訴訟文書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