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EV-114-板建簡-12-20250324-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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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劉瀚元 訴訟代理人 劉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若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 1,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