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4-板建簡-17-20250313-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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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王劉美珠 訴訟代理人 王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功工程行即易昶工程有限公司、劉益豪間請求 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及陳 報下列事項(應檢附繕本),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起訴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而所謂訴之聲明係指請求法院作成何種判決之結論,倘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即得持該訴之聲明聲請強制執行,故如請求被告為一定給付,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倘經法院命補正仍不補正,即得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就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恢復原狀;請在2月15日前前往該址維修;若在2月15日前未達上述之請賠償該址因漏水所有損失。」觀之原告所為記載,其所請求之訴之聲明,尚未具體特定,明顯無從強制執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㈡又原告之意思如係請求被告維修,則應於訴之聲明具體說明被告應維修之地點、維修至何種程度(例如不漏水之狀態);如原告之意思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表明具體金錢之幣別、金額,如原告不諳法律,則應自行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便表明適法之訴之聲明,併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意思,如係稱被告至原告家中施工修繕後漏 水,故請求被告修繕、賠償,則:㈠原告本件請求,係本於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㈡如係契約關係,則王劉美珠、王雅蘭,誰為契約之當事人?㈢如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則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王劉美珠或王雅蘭所有?㈣上開法律關係,涉及何人可對被告求償之問題,原告應斟酌是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以利訴訟進行。㈤原告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提出請求之明細、說明計算方式及相關單據。㈥原告應提出現場照片、與被告之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供本院參考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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