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EV-114-板建簡-30-20250318-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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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謝淑貞 被 告 蔡游金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4日寄存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