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EV-114-板救-5-20250205-1

字號

板救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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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惠娟 相 對 人 林○宸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慈 黎英勇 原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可見聲請人確經該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又依起訴狀及聲請人所提證據形式觀之,聲請人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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