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簡調-14-20250310-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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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建揮 相 對 人 簡子棊 李榮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三、經查,經本院函請相對人回覆本件有無調解意願,如於文到 7日內未回覆即視為無調解意願,相對人均逾期未回覆,是本件顯無調解之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