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EV-114-板簡調-15-20250318-2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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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俊佑 相 對 人 陳政安 (原告調解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住所) 邱盈程 (原告調解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住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安、邱盈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調解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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