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EV-114-板簡調-3-20250115-1
字號
板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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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靖宇 相 對 人 周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在桃園市中壢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即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