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簡-120-2025032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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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邱顯雄 訴訟代理人 林芮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82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6年4月1日止,約定分84期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2.94%計算,被告如遲延攤還本金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仍未依約還款,原告主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截至114年2月14日止,尚欠本金261,828元及按週年利率12.94%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欠款內容並無意見,我之前開店 有經過疫情而影響很大,現在我把店收起來出去找工作,目前經濟已越來越穩定,希望原告能寬限一點時間,及就分期部分希望能一併協商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