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4-板簡-128-2025012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邱珠茹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432,673元(計算式:債權本金75,024元+89年7月2日至110年7月 19日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315,501元+110年7月20日至聲 請強制執行前一日即113年12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4 1,043元+執行費用605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432,673元),此 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43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