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EV-114-板簡-199-2025021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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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楊文莊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樹珊(歿)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訴前之85年12月28日 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可稽,其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