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EV-114-板簡-207-2025021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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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孫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宜錦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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